藏传佛教和大清对蒙藏地区的统治
金瓶掣签
活佛转世作为藏传佛教的一个显著特征,是佛教传入并驻足我国藏区以后的产物。早在元代,藏传佛教各教派已经开始实行活佛转世制度。各教派对于活佛转世的认定有多种方式,如"预示法(口头遗嘱、书面预示、梦示等)"、"天断法(抓阄、降神等)"、"指定法(高僧认定法、世俗首领指定法、世俗首领和高僧联合确定法等)"。无论哪一种方式,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,难免掺杂一些人为的因素。
对于活佛转世中这种流弊,清朝统治者有所觉察,决定对活佛转世的程式加以整顿。乾隆五十七年九月初十降旨:"……由京城发去金本巴瓶一个,令达赖喇嘛等会同住藏大臣将呼毕勒罕名姓并生年岁月各写一签,储于瓶内,对众拈定,作为呼毕勒罕。" 此后,凡是西藏地区一些大活佛的转世灵通都在拉萨通过"金瓶掣签"的方式确定。同时,在北京雍和宫也供奉着一个金瓶,凡是蒙古等地大活佛圆寂需要选任转世灵童时,通过一定的程式,由理藩院尚书主持,当众抽签认定。
"金瓶掣签"是清朝对西藏宗教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。它的实施,对藏传佛教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,不仅尊重了藏传佛教关于活佛转世的传统做法,同时也加强了中央王朝对藏传佛教转世的管理,维护了中央政府的权威性,对活佛转世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。正因为此,200多年来,"金瓶掣签"一直受到广大僧侣和信徒群众的拥护。
"政教合一"和摄政制度
根据史料记载,吐蕃王朝末期,吐蕃王室永丹和欧松的后裔分别在山南、阿里地区建立地方政权,一度实行区域性"政教合一"统治,这是藏区实行"政教合一"制度的初步尝试。而由中央政府授权且在大范围实行"政教合一"统治是七世达赖喇嘛时期的事情。清朝统治者清楚地认识到,藏传佛教在蒙藏地区流传广泛,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。1756年,鉴于西藏时局,为了加强对西藏地方事务的管理,削弱西藏地方世俗势力,乾隆皇帝决定改革西藏地方政治体制,授权七世达赖喇嘛管理西藏地方事务。此后的200年间,"政教合一"制度一直是历代中央政府管理西藏事务的传统模式。
摄政制度是清朝在西藏地区实行"政教合一"统治以来,在前世达赖喇嘛圆寂到后世达赖喇嘛年幼期间,由他人代理达赖喇嘛行使管理西藏事务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。实践表明,历任摄政在藏任期间大都忠于职守,严于律己,勤奋执政,为西藏地区的社会稳定,加强清王朝对西藏地区的治理做出了积极的贡献。
宗教分治
利用宗教加强对蒙藏地区的治理,这是清朝治理蒙藏地区方略的重要内容。在西藏地区,积极推行"政教合一"。在蒙古地区,在推行"盟旗制度"的同时,强化宗教的影响力,使宗教为治理蒙古地区服务。可见,藏传佛教在清朝治理蒙藏地区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。深入进行考察不难发现,清朝在充分发挥藏传佛教作用的同时,对藏传佛教的势力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,主要措施是"分而治之"。在西藏,在册封达赖喇嘛的同时,扶持班禅势力;在蒙古地区,一方面扩大章嘉活佛的影响,另一方面,承认哲卜尊丹巴的地位。从而形成"达赖喇嘛的势力在前藏,班禅的势力在后藏,章嘉活佛的势力在内蒙古,哲卜尊丹巴的势力在外蒙古"的"四足鼎立"的局面。
宗教管理
在清代,理藩院是专门"掌外藩蒙古及喇嘛、回部、金川事"的中央政府机关,有关喇嘛的一切事务,都归理藩院办理。清朝政府还把理藩院放在与六部平等的地位上,充分表明对"外藩蒙古及喇嘛、回部、金川事"的高度重视。长期以来,清朝政府正是通过理藩院将藏传佛教纳入国家管理之中,行使管理权力,这对藏传佛教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。
经过清朝历代中央政府的不懈努力,清朝的藏传佛教政策不断得以完善,不仅内容丰盈,且结构较为完整,同时,从治理蒙藏地区的效果来看,也十分明显,因而是较为成功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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